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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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王麒彰與被上訴人吳沛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8號),扶助被上訴人吳沛穎,聲請
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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