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47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謝志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汎宇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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