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確認履約保證金債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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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
施工處間請求確認履約保證金債權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
台上字第23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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