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為一定行為等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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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
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7月27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655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
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55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
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
字第144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寄存送
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
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
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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