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確認派下員選舉決議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73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張逢東
張勝越
張克光
張本銘
張仁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台中縣張振隆五常
間請求確認派下員選舉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
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麗 玲(主筆)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