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給付帳款等聲請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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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帳款等
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者,須當事人在本院委任律師為
其訴訟代理人,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
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自明,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規定,
於再審程序準用之。聲請人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40號請求給
付帳款等聲請再審事件,並未提出委任狀,其提出書狀縱為律師
所撰寫,亦難認已合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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