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6/14
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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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 訴人 中國農民銀行
法定代理人 陳文林
右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
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送達之翌
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送達,有卷附之送達證書
足據。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八十五年二月二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有
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裁定正本可按。茲已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
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廿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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