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6/14
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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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三號
上 訴 人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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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侯 靜
被 上訴 人 中國農民銀行
法定代理人 陳文林
右被上訴人與甲○○等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台
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倘非第
二審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均非原審八十
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六六號異議之訴事件第二審判決之當事人,竟對該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依前揭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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