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7/04
給付派下房份金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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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派下房份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台
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本院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著有判例。本
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就該判決所論斷:第一審未經合法通知被上訴人,
即對之為辯論而予判決,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影響被上訴人之審級利益等情,並
未具體說明究竟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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