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9/20
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2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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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六號
上 訴 人 乙 ○ ○
丙○○○
連 淑 華
連 志 先
被上訴人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一四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第一審起訴聲明第五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
同)二百七十一萬五千五百十六元本息部分,第一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二百六十萬五
千五百十六元本息。被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其餘十一萬元部分在原審提起附帶
上訴,經原審駁回),第二審就第一審所命上開金額超過一百四十萬七千八百二十九
元本息部分廢棄,上訴人就上開金額除附帶上訴敗訴部分另聲明上訴外,其所受敗訴
金額為一百十九萬七千六百八十七元本息,茲上訴人上訴第三審聲明第二項金額載為
一百二十三萬八千四百七十七元本息,就其中四萬零七百九十元本息部分,核屬訴之
擴張,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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