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22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26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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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一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臺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
在第二審已受勝訴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查本件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所受敗
訴部分之判決(即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四十萬元本息,及命上訴人負擔
費用登報道歉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業經原審改判上訴人勝訴,上
訴人竟對第二審所為其勝訴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上訴人之
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茂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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