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06
分割遺產(分割共有物)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28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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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三三號
上 訴 人 甲 ○ ○
乙 ○ ○
賴 裕 豐
賴 正 祥
賴 寶 成
賴 俊 安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戴慶英
上 訴 人 賴 阿 爐
賴 建 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 茂 松律師
楊 盤 江律師
被 上 訴人 丙 ○ ○
右當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家上更㈡字第二號、
八十四年度家抗更㈠字第二○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
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曾 煌 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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