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20
履行契約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2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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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七號
上 訴 人 乙 ○ ○
被上訴人 丙 ○ ○
甲 ○ ○
鄭 海 澎
吳方如鶴
曾 文 寶
羅 漢 山即釋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台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係主張其在原審提出之事實、證據,原審均不
採信云云。以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據均不當為理由,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
斷,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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