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28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6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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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三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歐陽濃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
右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
法院判決(八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
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達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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