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05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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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二號
上 訴 人 臺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惠忠
被 上 訴人 甲○○
王瀛凱
王瀛發
王儷蓉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已受勝訴判決之當事
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自其所有坐落基隆市○○區
○○段三八五號土地遷出部分,業經原審為其全部勝訴判決,依法即不得提起上訴,
竟仍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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