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11
給付違約金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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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二號
上 訴 人 乙 ○ ○
被 上訴 人 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榮星
被 上訴 人 甲 ○ ○
洪 漢 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字第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及另應補繳第一、二審裁
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五年三
月二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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