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18
分配表異議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8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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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五號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因與甲○○等間分配表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四日台灣高等
法院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九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
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本件上訴人於第二審係受勝
訴之判決,竟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楊 鼎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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