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25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9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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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臺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
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之判決,其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就第
一審所為關於其不利益部分之判決(即上訴人勝訴部分),聲明不服,經原法院駁回
其上訴,該第二審判決關於被上訴人部分,對於上訴人尚無不利益之情形,其就該部
分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前揭說明,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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