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5/03
返還入會費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9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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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五號
上 訴 人 乙○○
甲○○
被 上訴 人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賢
訴訟代理人 曾宗廷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入會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臺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十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額數,依現制,現行法規所定金額
之貨幣單位為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前述十萬元,應折合為新臺幣三十萬
元。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乙○○新臺幣一十
二萬八千三百元,給付上訴人甲○○新臺幣一十三萬元。其提起第三審上訴所得受之
利益既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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