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08
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再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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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一○號
再 審原 告 甲 ○ ○
乙 ○ ○
鄭 金 城
鄭 春 長
鄭 良 雄
鄭 永 吉
鄭 進 福
鄭 秀 英
鄭 進 生
鄭 文 重
許 素 娥
陳許素英
許 榮 清
許 素 花
許 素 靜
鄭 春 興
鄭 愛
高 鄭 枝
鄭高海坤
高 森 林
高 麗 卿
高 麗 玉
鄭 錦 章
鄭 雙 傳
陳 錦 龍
鄭 世 山
鄭 玉 鳳
鄭 阿 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 金 義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劉 金 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
九日本院判決(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三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四年度
台上字第二四一三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
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
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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