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5/17
返還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再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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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二二號
再 審原 告 乙○○
再 審被 告 嚴永藤
嚴雲妹
嚴玉賢
甲○○
丙○○
嚴厚昇
嚴日苑
嚴小殷
兼 右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魏桂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光群律師
林雅芬律師
范瑞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台
灣高等法院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二七九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
十四年度上字第二七九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
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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