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8/16
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再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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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再字第四七號
再 審原 告 甲○○
再 審被 告 東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由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本院判決
(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八號等),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
二十八日提出再審之訴狀(原本見本院八十四年度台再字第六○號、第六一號卷一一
頁至一九頁),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六年度重上字第四號、本院七十七年
度台上字第七六八號判決及其所載再審之第二審及第三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以
有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之情形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
十九條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管轄,茲再審原
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許 朝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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