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28
返還土地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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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九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國立清華大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再抗字第七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原法院以: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八十四年度再抗字第五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
未敍明該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僅泛言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
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三款及同法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因以裁
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朱 錦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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