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11
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7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一號
抗告人 乙○○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十二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再字第一五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於送達時起十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憑,乃抗告人
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自屬不合法。原法院因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洵無不當
。抗告意旨,求予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