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11
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8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二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國際皇家乳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一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六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原法院以: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
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
條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
顯難認合法。爰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
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