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19
給付買賣價金強制執行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22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二六號
抗告人 余垂璞
右抗告人因與曾書賢間給付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五年二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再審以不停止強制執行為原則,非有特別必要情形,法院不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判,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自明。原法院以:抗告人與相對人曾
書賢間給付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係以勝訴之三審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
請執行法院就抗告人所有坐落桃園縣蘆竹鄉○○○段○○○段○○○○○○○○○○
○○○號土地及其地上建物門牌同鄉海山路二段海寧巷五弄三四號房屋為強制執行。
抗告人雖對為執行名義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及原法院八十
四年度上字第七一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查執行名義係經三審裁判確定之判決
,應有其確定力及執行力。即令有再審之訴,亦不足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爰以裁定
駁回抗告人停止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難認
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
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三十 日
Z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