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1/12
票款執行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2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六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與合堂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票款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十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二三五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非訟事件,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為非訟
事件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查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國八十四
年三月三十日裁定(八十四年度基票字第一二六號)提起抗告,原法院認其抗告逾期
,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再抗告人對之提起再抗告。經核再抗告狀並未主張原裁
定違背法令,揆之首揭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