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5/17
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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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九四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與美商金殿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七九八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查本件再抗告人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下稱臺北地院)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以債
務人美商金殿股份有限公司( THE MIRAGE GOLDEN NUGGET TAIWAN LTD.)對第三人康
錦垣有債權存在,現由臺北地院以八十二年度執九字第三九七號執行事件執行中為由
,聲請就其執行所得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准其所請,核發執行命令。相對人美商金殿
股份有限公司(MIRAGE CASINO-HOTEL)即主張:伊為臺北地院八十二年度執九字第三
九七號執行事件之債權人,並未積欠再抗告人任何債務,與再抗告人之債務人美商金
殿股份有限公司(THE MIRAGE GOLDEN NUGGET TAIWAN LTD.)並非同一公司等語,向執
行法院聲明異議,有各該書狀可按。顯然相對人係以:伊非再抗告人所執債權憑證所
指之債務人,不得對之強制執行為由,對執行法院之強制執行命令聲明異議,而非對
其執行所得分配款之所有權歸屬有所爭執。執行法院誤認:相對人係對分配款之所有
權有所主張,而謂相對人應提起異議之訴,以資解決,不得聲明異議云云,自有未洽
。原法院因此廢棄執行法院駁回相對人異議之裁定,尚無不合。再抗告意旨,聲明廢
棄原裁定,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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