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0/17
撤銷假扣押執行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5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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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四四號
抗告人 周學振
右抗告人因與王貴間撤銷假扣押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七七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
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
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本件抗
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原法院以
裁定駁回其再抗告,洵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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