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15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5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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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六八號
抗告人 乙○○○
右抗告人因與甲○○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八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一八六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抗告,非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之。原法院以:羅建軍僅係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八十四年度執字第一三三四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債務人代理人,非
該院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裁定之當事人,竟對之提起抗告,自非適法,因以裁定駁回
羅建軍所提起之抗告。抗告人既不受該裁定所拘束,亦不因該裁定而受不利益,竟對
之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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