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2/08
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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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五號
抗 告 人 甲○○
乙○○
右抗告人因與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二二七四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
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
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
不得再為抗告之列。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
抗告,自非合法。原法院因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洵無不合。抗告論旨求為廢棄,自
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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