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8/22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簡上字第4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簡上字第四三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鍾慧芳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其上訴利益逾
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
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且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而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第二審判決
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或不當之情
形在內。本件上訴人對於原第二審判決逕向本院提起上訴,係以:系爭本票係被上訴
人向伊調借現款而交付,迭經伊於原法院陳明,原第二審置此積極證據不顧,採信蔡
勇謀、李樹林之空泛證言,顯屬違法。且賭債乃一自然債務,債權人非無債權,僅債
務人如已給付不得請求返還而已,非如無效之法律行為債務人仍得請求返還。原判決
以賭博事實行為援引民法第七十一條無效之法律行為而為論斷,尤屬違法云云,為其
論據。惟查原第二審認定上訴人持有之系爭本票,既係被上訴人因簽賭六合彩而簽發
交付,賭博乃法令禁止之行為,上訴人自不得因賭博而取得任何債權。被上訴人請求
確認上開本票債權不存在,即屬正當,因而將第一審所為其敗訴之判決廢棄,改判如
其聲明,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至上訴人所陳上述理由,乃原第二審判決確
定事實當否之問題。且原第二審援引民法第七十一條認定賭博不發生債之關係,均與
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又本件經核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
性之情事。上訴人逕向本院提起上訴,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
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第一項、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