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21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簡聲字第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簡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 甲○○
乙○○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簡上字第二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所為駁回其上訴或抗告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本院認其上訴,不合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
二項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後,猶對該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謂
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