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15
確認地上權不存在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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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明人 趙陳炎桂
趙 冠 雄
趙 怡 欽
趙 士 華
趙 玲 瓏
趙 苑 如
右聲明人因上訴人甲○○等與被上訴人趙炳土等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聲明人趙陳炎桂、趙冠雄、趙怡欽、趙士華、趙玲瓏、趙苑如為被上訴人趙
炳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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