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6/13
撤銷假扣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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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二號
聲請人 林 雄 卿
林 彥 卿
林 衍 卿
蔡林淑卿
右聲請人因英林貞卿與林偉卿等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
十二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之當事人,應以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及該裁定效力所及之人為限。查本件
聲請人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或其效力所及之人,竟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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