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7/19
損害賠償請求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32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二八號
聲 請 人 乙○○
丙○○
賴欣仁
賴欣維
兼 右三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阿花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
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雖以:
聲請人乙○○、丙○○、賴欣維均無謀生能力,端賴聲請人張阿花每月月入約新台幣
一萬五千元維生,又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云云為論據。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三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