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7/19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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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三一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
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確定裁定提起抗告,應視為再審之聲請,合先敍明。次按聲請人聲
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
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
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容,無非說明
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
之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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