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7/19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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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三四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國泰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三月七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九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
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
第九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
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
,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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