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8/14
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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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六號
聲 請 人 丙 ○GIL
乙○○SYL
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法官 洪 根 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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