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0/04
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45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七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對甲○○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公示送達係應送達之文書有法定不能送達之情形時,將該文書,依法定程式公告,
於一定期間經過後,擬制其已為送達之制度。是以應送達之文書能送達者,自不得為
公示送達。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甲○○之本院八十四年度台
上字第二○九一號判決正本,業經囑託外交部送達甲○○收受,有該部覆函及送達證
書、掛號信件回執在卷可按。聲請人聲請對之公示送達,自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七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