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07
撤銷假扣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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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 英林貞卿
右聲請人因林雄卿與林偉卿等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
三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之當事人,應以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或該裁定效力所及之人為限。經查本
件聲請人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或其效力所及之人,竟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
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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