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14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5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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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
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甲○○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向本院聲
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自繫訟以來,工作受到極大影響,生活逐漸陷於困境,前訴
訟程序雖勉力告貸籌足訴訟費用,然本次再審之訴,已無資力籌措等語為論據,然未
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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