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22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5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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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二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蘇燕
被 上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連開春(住台灣省台北縣三峽鎮○○路一三六巷一六弄四號)、連育萍(住
高雄市○○○路六號六樓之一)為被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廿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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