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2/02
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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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
聲 請 人 甲○○
乙○○
駱中平
禮英圖書企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侯 靜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農民銀行間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
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甲○○就其與相對人間異議之訴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無非以:其暫無資力繳訴訟費用云云為論據,然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
其主張為實真,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又駱中平對本件異議之訴之第三審上訴,已據
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乙○○、禮英圖書企業有限公司均非本件
異議之訴之判決當事人,渠等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均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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