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2/09
返還寄託物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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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八號
上 訴 人 台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神祺
訴訟代理人 李忠雄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
右當事人請求返還寄託物上訴事件(本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二號),上訴人
以其法定代理人已有變更,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許神祺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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