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5/10
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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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即祭祀公業曹李氏之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戴森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判決正本對於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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