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5/10
給付延長工資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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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鍾潛
訴訟代理人 陳繼盛律師
王秋萍律師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即葉雨田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周世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長工資事件(本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楊亭雲為被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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