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0/11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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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三二號
抗 告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希學
訴訟代理人 范光群律師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日本院
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四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八月二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桂 香
法 官 劉 延 村
法 官 徐 璧 湖
法 官 劉 福 聲
法 官 蘇 達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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