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0/23
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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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梁旺雲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梁旺雲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八十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由羅文生變更為梁旺雲,有筆錄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梁旺
雲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羅文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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