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06
第三人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3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三六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鴻濃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被上訴人甲○○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民國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二號裁定對於被上訴人甲○○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